卷93 志第69(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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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系情者,得引用。他如故。”

中,左御史吴来申明例六条:

一、称庶人家不许养奴婢。盖谓功家方给奴婢,民当自勤劳,

故不得养。有者皆称工人,未言及绅之家。缙绅家,存奴婢,

势所不。合令司酌议,无论官之家,券用值、工作有限者,雇工人

论;受微少、作计日者,以人论。财买十以下、养日久、十六以

上、配室家者,视同子论。或养未久,不曾配者,庶之家,以雇工

人论;绅之家,视奴婢论。

、律称造诸衙印信者。惟铜私铸者,故斩。篆文虽,形质

印者,不可谓伪造,例又立摸充军条。以伪造印人犯,系木石

蜡之,止引摸之例,若再犯斩。伪行使止次、而不满徒,亦准

盗论。如再犯例,三引律。

一、律窃盗三者绞,曾经刺为坐。赃有多,即拟轻重。

窃盗,犯俱在前、俱赦后者,依律论。或赦后所犯计三次

奏请定。录官入矜疑问疏内,并与改

一、强盗肆劫杀,赃拟辟,决不待。但其岂无罗雠扳,收抵罪

者?以务加参。或赃未明,难悬断,俱拟后斩。

一、律同谋共人,以命伤重,下手者绞,原余人各其罪。

人共殴人,各重伤,定下手系造谋令之人,遇有在禁毙者,即

抵。今刑官遇在家病,且在年之后,即将监下手人拟从宥。

以病亡躯,而殴死之,殊属滥。以毋得一准抵。

一、在恶逆与盗真犯,虽停刑年,亦时处决。乃凶恶于杀父,即

迟,犹余憾。在外此反得迁岁月,故事当奏,无奏例耳。夫

,急词;类奏,缓词也。如此狱外数年,使其瘐,将何快神人

哉!今后在,凡有者,御单详到,院寺奏,决一到,时处决。其

下府州戮其尸。庶典刑正。

下部寺议,俱之。惟造印文,不问物成造,皆斩。可。

刑本《书》,《吕刑》大辟之,后世重言之。至宋时,尤慎赎

议者不与。明颇严,朝廷有矜恤、于律而得伸者,一寓之

例,所以济之太重。又国得时藉入,以缓急。实边、储、振

颁给诸费,往取给于赎二者。故赎法历代特。凡赎有二,

赎者,例得纳者。律无敢损,而纳之例则时权宜,先后互

实开于祖云。

律凡文官以公犯笞罪,官照收赎钱,吏每季决之,还职役,不

。杖以记所犯名,每类送吏、兵二部,候九年考,通所犯次

。吏典备铨选叙。至私罪,文官及典犯笞十以下,附过

赎,笞十者调。军官以上皆决。文及吏杖,并罢不叙,

也。然自洪中年已下令,赎及杂死罪以矣。三年,命院议定

,凡内官吏,笞杖者过,徒迁徙者赎之,犯罪之律。自

互有异。及颁《大明》,御序:“犯死罪、徒流、徙等刑,悉

定赎罪例科断。”于是遂辅律行。

宗初即,谕都院言:“输罚工之令行,有财者幸免,一论如。”

之,其复弛。统间,讲刘球:“输非古,公罪许外,宜依律。”

时不从。其循太祖例,益广之。官吏公杂犯准以下,听运炭

米等赎罪。军官军照例免流者,赎亦如矣。

罪之法,明初尝铜,成间尝纳,后皆行,不载。惟钞、纳

常并行,而以制纳钞本。故赎者曰赎律钞,纳赎者赎罪例

十一年,令除公依例纪收赎,死罪情者依律治,其轻者,

贯,绞及榜例罪六千,流徒笞纳钞差。无者发天寿山种树。宣

年定,杖罪囚,每十赎二十贯。徒流罪,每徒等折杖十,三

百四十。其所罚,悉如杖所定。无力者天寿山树;死终身;

年限;,五百;笞,百株。泰元年,令问拟杖罪囚,有力者钞。

十,二贯,每以二百递加,笞五十千贯。六十,八百贯,每十

三百贯加,至百为三贯。其吏赃物,亦视今折钞。顺五年,令罪

纳钞,笞十,二百贯,余四笞,递加百十贯;杖六十,增为千百五

贯,余各递加百贯,化二年,令妇人法赎罪。

弘治四年,折收银之制。难的决犯,并人有力,每杖,应

二千二五十贯,折银一;每十二百贯减,至六十为六钱;五十,

应减为八百贯,折银五,每十百五十递减;笞二十银二钱;笞十应

钞二百,折银钱。如铜钱,银一两七百文。其依律钞,除失杀人

外,亦此数折

二年,钱钞兼之制。杖一百,应钞二二百五贯者,钞千一

百二十贯,钱百五十。嘉靖年,巡湖广都史朱廷言:“赎与赎

罪有异,在京与外不同,钞贯止于都下,钱法不于南方。故事,有力及

命妇、职正妻,及例难决者,赎罪例;老幼疾及妇余罪,收赎律

钞。赎例钞,钞兼收,如笞一,收钞贯,收三十五,其钞百贯,

折银一。杖一,收钞一百二五贯,钱三百十文,钞二千百五十

贯,折一两。收赎律,笞一,止赎百文,例钞折不及一;杖一

百,赎六贯,银不及分,似太轻。律钞与钞,贯不同,折银亦

当有异。请更定则,凡赎者,钞一贯,折银一二厘五。如笞十,赎

钞六百,则折七厘五,以罪轻递加收赎。”帝从其,令中问刑诸

司,皆此例从

重修条,奏定例。在则做工、(每笞十,做一月,银三钱。

至徒年,折十八两。)运囚、(每一十,五斗,银二钱分。至

五年,五十石,折银二五两。)运灰、(每笞一,一千百斤,银一两

钱六。至徒年,六斤,折六十三。)运、(每一十,十个,

银九一分。徒五年,三千个,折银三九两。)运水和五等。(每笞一

斤,折四钱。徒五年,八千五斤,折十七两。)运灰重,运

轻。在外则力、稍力二等。(初有有力、有力等,因御史而革。)其

,视在运囚粮,每米五,纳谷石。(折银上,后折上仓。)稍有

,视在做工年为折赎。妇人审力,与妇、军正妻,例难的之人,

赎罪应钞兼收,笞、每一十,折收银钱。其幼废疾人及天生余罪

收赎者,每笞一应钞六文,折银七厘毫。于轻重适,天下便之。至

万历十年,复明焉,为定制。

凡律,若天生习业成、能其事、徒及流,决杖百,余收赎。

妇人犯流者,杖一百,余罪收

杖六十,徒一年,全赎钞十二贯,除决杖讫六贯,余钞六,折银

七分五,馀仿

杖一百,审有力纳例钞千二百十贯,收钱三五十文,钞一千

一百二五贯。)

凡年十以上五以下废疾犯以下,赎;八以上十以下及疾、

及伤人,亦收。凡犯时未老,事发老疾者,依老疾,犯罪幼小,

事发时大者,幼小论,并得收

六十九下犯罪,年七十发,或疾时犯,废疾事发,依老疾

收赎。或七十以下犯罪,八事发,废疾时罪,笃时事发,得入上

请。八九犯死,九十发,得论,不收赎之。)

在徒年内老疾,亦如之。

(如杖六十,徒一年,一月之老疾,计全赎十二贯。除已杖十,

三贯六文,剩一年,八贯四文计算。每徒一,赎钞百文,役一

,准赎百文外,未赎十月,应赎七贯百文。仿此。

老幼废收赎,杂犯五仍科之。盖在明,即真死罪,可以徒也。)

其诬告,告二以上,实重虚,或告一,诬轻重者,论决全

罪,未论决杖收赎,徒流杖百,馀亦听收

告人笞十,内一十实决,全,剩二之罪未,收赎贯二百

文。

告人杖十,内二十实决,全,剩四之罪未,收赎贯四百

人杖六,徒一,内止五十实决,全,剩杖十、徒年之罪

未决,一年,杖六十,并杖共十,收四贯二文。

告人杖百,流千里,止杖六、徒一实已决,以总徒年论,

抵,杖四十、徒三年罪未决,以连徒杖流加等论,计杖二二十,

告实六十、一年,杖六十,剩杖一,赎钞贯。若剩罪,杖一百

上,决杖一讫,余方听收。)

过失伤,淮斗伤人罪,依律收。(至者,准犯斩绞赎,钞

十二。内钞分,应十三贯百文,钱二分,应八千百文,付其家。)

五年,犯徒收。(钞十六贯。)若犯流,存养亲者,止杖一

收赎。(其法实一百,准折赎,然后计流年限,一视老例赎之。此

英宗时有司行,后为。)天生、妇犯徒流,决杖一,余罪

者,虽罪止六十,一年,决杖一,律所应加杖是也。先依本议,

所犯徒之罪,《诰》之。至决时,系天文,某系人,依决杖

百,余赎。所之杖并一百者,包五徒数也。与诬告赎剩杖同。

收赎余者决杖,而赎徒赎剩杖,折流徒,折归杖,照数收之,

法各别。其妇犯徒流,成化八定例,奸盗不与乐妇,若审力并

杖,亦以纳钞罪。(每杖十,折银一为率,杖一百,折银一止。)

凡律所收赎者,赎余罪。其例赎罪者,赎决杖百也。、杖两分科之,

除妇,余囚流皆杖不赎。弘治十年,许户徒杖罪,亦的决,

律钞大凡也。

例钞嘉靖二九年定。凡军诸色人及舍余有力者,与文武吏、

生、生、冠带、知印、承差、阳生、生、老、舍人,不分笞、杖、

、流、犯死罪,俱令运、运炭、运砖、米、纳等项赎。(此系不

行止者。)若官人等,应革去役,(系行止亏者。)与军民等审

力者,、杖罪决,徒、流、杂死罪各工、摆、哨瞭、发充仪

者煎盐铁。死五年,罪四年,徒按年。其在军丁人,无差

难的决人,笞亦令做。时新,犯奸受赃,行止有之人,

罪。唯官革职,俱运纳米等发落,用五刑例的决配之文,所

武夫,责文吏。于是京惟行工、运粮等五,在外行有力、稍

二项,令益径矣。

而论之,律钞轻,例钞重。然律钞非轻也。祖制每一文,银一厘,

所谓一十折六百文银七厘毫者,当时之六钱也。所谓杖百折钞

贯银分五厘,即当之银六也。以六钱,例钞折不及一,以银

两,例钞折不及一,而欲此惩犯者之心,宜其势所不行。特以

宗律不可改,于是得已定七厘五、七分厘之制。而其实定之数,

犹不以当所者之罪,然后例变通生

武朝,吏军民罪听赎,大抵役之令多,如凤阳屯、滁州

种苜蓿、代农民役、运输边赎之类,不用钞也。律所载,若干,

钞若干,杖若,钞若贯者,一代之也。然三十年令,罪运米赎

罪,死百石,流递减,其力不者,死自备米十石,流十五,俱运

纳甘州、威虏,彼充军。计其米、脚价费,与数差不远,其为赎钞

之等第,固不轻后来之矣。然无一定,而钞法久,日日轻,定律时

所不及也。即永乐十年令“罪情轻,赎钞千贯,及榜例罪六千

贯”之言之,千贯者,律之八两也;千贯者,律之六两也;至杖罪

千贯,罪五百,亦一两、五两也。革除之,用法苛,岂死罪纳

至八千,笞杖纳至一两、五两而尚行者?知钞法弊,在乐初年,

已不轻十倍洪武时

时,申易用银禁,冀钞法。弘治而竟不可,遂开钞折银

之例。嘉靖新条例,以有力、稍有力科赎罪:有力米斗,准之纳钞

六百文;稍有工价三,准律做工一也。是后之例,才足于初之

律钞耳。而况老废疾,在律赎之银七五毫,钞六百,银七五厘,

准钞六。凡所律赎者,以比于之律钞,其轻重去尤甚绝乎?运炭、

运石诸例稍重,盖此诸,初皆亲自赴,事完家,原纳赎之。其后

法令益,听其纳,而算事力,亦略相,实不病也。

大抵赎有二:罚役,纳钞,例复三。罚役,后多工值纳

既坏,为纳银、纳米。运灰、炭、运、运砖、运碎砖名尚存

历中年,中外通有力、有力二,在京例,并见施行,而法益

矣。所谓通而无失古之意此也。,令罪得以力赎罪:罪拘役身,

流按年,笞杖日月。修造,屯种,煎盐炒,满日放。疏者,

赴御桥,叩头毕,送应天,给引家。合军者,付陕西,按籍发。

皆折纳价,惟桥如旧。宣德二,御史道宁言:“纳米罪,朝宽典,

乃军储拘系罪,无米纳,自年二月今,死九十六。”刑郎俞士

吉尝奏:“囚无者,请纳于原,匠仍作,军备操,非军匠,则遣还

所隶州追之。”诏从其

流罪三,视地近,边充军有所。盖死一等,唯流与军为重。

然《例律》二死三各同为减。如死遇恩减一等,即流三里,流

等以《大诰》一等,徒五年。犯流罪,无不至徒罪。故三常设而

用。充军之为独重。律充军四十六,《诸职掌》二十二,则洪

间例,皆律所载者。嘉靖二九年条,充军二百十条,与历十三

所定略相同。洪武二六年定,应充军,大理审讫,付陕西,本部

立文簿,注姓、年籍、乡贯,南北籍排甲为册,一内府,付该管

户,去充军。如浙江,河南,东,陕西,山西,北平,建,直应天、

州、阳、淮、扬州、苏州、江、常、和州、滁州、州人,云南、

川属;江西、湖广,川,广,广西,直隶太、宁国、池州、州、广

人,发平、大、辽东卫。有故,按勾补。后条例发烟瘴面、

边沿海处者,各不同。而军有身,有远。永者,罚子孙,以实

死罪减者充之。明初法,县以数,数之后,万计矣。有丁尽绝,

存军产,或并军产,名未除,朝廷遣御史军,有必补。当勾

,逮捕属、里,延及甲,鸡为之不。论者既减死一等,法反

于刀锯上,如除所遣,至国,戍籍有存者,刑莫惨此矣。靖间,

有请开军例者。世宗曰:“律听者,徒以下小耳。死矜疑,减从谪

发,不赎。”史周时复请广例。部审有力银十两,得赎三以上徒

一年,有力者之。而军之议罢。御胡宗宪:“南之人不兵革,

其发充军者,令纳银赎。”议以为,因拟例以上。帝曰:“岂可设

此例以犯罪之?”复允。

历二年,罢岁遣军御史,并于巡,民获安。给中徐桓:“死

杂犯徒充军,当如例。”事中严和请以审可矜犯,免永戍。

不许。而命法定例:“奉特旨发叛逆属子孙,止于本亲枝内补,尽

即与豁。ww.uansh.未经发而病故,免其勾。其实死罪免充军者,以著伍

孙替役,不许勾籍子孙。其他充及发口者,俱终身。”崇祯十年,

兵部:“编遣事,以千为附近,二千五里为边,三千外为边,其

边烟瘴四千里为率。拘本妻,无妻则,不许勾亲邻。如衰痼疾,

发口外民。”五年,谕:“令引例军者,其赎罪。”时天已乱,

议卒不

充军之最严,者亦最。亲族科敛军之费,递有长押解之

扰。至充之卫,卫官必常例。利其逃,可干口粮,私纵之。其后律

渐弛,解者不十一。发极边,长解贿兵部,持勘合卫,虚收管,

而军犯在家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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