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至仁宗初,一新庶政,洪熙元年,特申保举之令。京官五品以上及给事、御
史,外官布、按两司正佐及府、州、县正官,各举所知。惟见任府、州、县正佐
官及曾犯赃罪者,不许荐举,其他官及屈在下僚,或军民中有廉洁公正才堪抚字
者,悉以名闻。是时,京官势未重,台省考满,由吏部奏升方面郡守。既而定制,
凡布按二司、知府有缺,令三品以上京官保举。宣德三年,况钟、赵豫等以荐擢
守苏、松诸府,赐敕行事。十年用郭济、姚文等为知府,亦如之。其所奏保者,
郎中、员外、御史及司务、行人、寺副皆与,不依常调也。后多有政绩。部曹及
御史,由堂上官荐引,类能其官。而长吏部者,蹇义、郭琎亦屡奉敕谕。帝又虑
诸臣畏连坐而不举,则语大学士杨溥以全才之难,谓:“一言之荐,岂能保其终
身,欲得贤才,尤当厚教养之法。”故其时吏治蒸蒸,称极盛焉。沿及英宗,一
遵厥旧。然行之既久,不能无弊,所举或乡里亲旧、僚属门下,素相私比者。方
面大吏方正、谢庄等由保举而得罪。而无官保举者,在内御史,在外知府,往往
九年不迁。正统七年,罢荐举县令之制。十一年,御史黄裳言:“给事、御史,
国初奏迁方面郡守。近年方面郡守率由廷臣保升,给事、御史以纠参为职,岂能
无忤于一人。乞敕吏部仍按例奏请除授。”帝是其言,命部议行。明年,给事中
余忭复指正、庄等事败,谓宜坐举主。且言方面郡守有缺,吏部当奏请上裁。尚
书王直、英国公张辅等言,方面郡守,保举升用,称职者多,未可擅更易。英宗
仍从辅、直言,而采忭疏,许言官指劾。十三年,御史涂谦复陈,举荐得方面郡
守,辄改前操之弊。请仍遵洪武旧制,于内外九年考满官内拣择升授,或亲择朝
臣才望者任之。诏可。大臣举官之例遂罢。景泰中,复行保举。给事中林聪陈推
举骤迁之弊,言:“今缺参政等官三十馀员,请暂令三品以上官保举。自后惟布、
按两司三品以上官连名共举,其馀悉付吏部。”诏并从之。成化五年,科道官复
请保举方面,吏部因并及郡守。帝从言官请,而命知府员缺仍听吏部推举。逾年,
以会举多未当,并方面官第令吏部推两员以闻,罢保举之令。既而都御史李宾请
令在京五品以上管事官及给事、御史,各举所知以任州县。从之。弘治十二年,
复诏部院大臣各举方面郡守。吏部因请依往年御史马文升迁按察使、屠滽迁佥
都御史之例,超擢一二,以示激劝,而未经大臣荐举者亦兼采之。并从其议。当
是时,孝宗锐意求治,命吏、兵二部,每季开两京府部堂上及文武方面官履历,
具揭帖奏览。第兼保举法行之,不专恃以为治也。正德以后,具帖之制渐废。嘉
靖八年,给事中夏言复请循弘治故事,且及举劾贤否略节,每季孟月,部臣送科
以达御前,命著为令。而保举方面郡守之法,终明世不复行矣。
至若坐事斥免、因急才而荐擢者,谓之起废。家居被召、因需缺而预补者,
谓之添注。此又铨法之所未详,而中叶以后间尝一行者也。
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其目有三:曰称职,
曰平常,曰不称职,为上、中、下三等。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
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考满之法,三年给
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依《职掌》事例考核升降。诸部寺所属,
初止署职,必考满始实授。外官率递考以待核。杂考或一二年,或三年、九年。
郡县之繁简或不相当,则互换其官,谓之调繁、调简。
洪武十一年,命吏部课朝觐官殿最。称职而无过者为上,赐坐而宴。有过而
称职者为中,宴而不坐。有过而不称职者为下,不预宴,序立于门,宴者出,然
后退。此朝觐考核之始也。十四年,其法稍定。在京六部五品以下,听本衙门正
官察其行能,验其勤怠。其四品以上,及一切近侍官与御史为耳目风纪之司,及
太医院、钦天监、王府官不在常选者,任满黜陟,取自上裁。直隶有司首领官及
属官,从本司正官考核,任满从监察御史覆考。各布政使司首领官,俱从按察司
考核。其茶马、盐马、盐运、盐课提举司、军职首领官,俱从布政司考核,仍送
按察司覆考。其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盐运司五品以上,任满黜陟,取自上
裁。内外入流并杂职官,九年任满,给由赴吏部考核,依例黜陟。果有殊勋异能、
超迈等伦者,取自上裁。
又以事之繁简,与历官之殿最,相参互核,为等第之升降。其繁简之例,在
外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以七万石以上,县以三万石以上,或亲临王府都、
布政、按察三司,并有军马守御,路当驿道,边方冲要供给处,俱为事繁。府粮
不及十五万石,州不及七万石,县不及三万石,及僻静处,俱为事简。在京诸司,
俱从繁例。
十六年,京官考核之制稍有裁酌,俱由其长开具送部核考。十八年,吏部言
天下布、按、府、州、县朝觐官,凡四千一百一十七人,称职者十之一,平常者
十之七,不称职者十之一,而贪污阘茸者亦共得十之一。帝令称职者升,平常者
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阘茸者免为民。永、宣间,中外官旧未
有例者,稍增入之。又从部议,初考称职、次考未经考核、今考称职者,若初考
平常、次考未经考核、今考称职者,俱依称职例升用。自时厥后,大率遵旧制行
之。中间利弊不可枚举,而其法无大变更也。
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巳、亥之岁,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
别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谓之京察。自弘治时,定外官三年
一朝觐,以辰、戌、丑、未岁,察典随之,谓之外察。州县以月计,上之府,府
上下其考,以岁计,上之布政司。至三岁,抚、按通核其属事状,造册具报,丽
以八法。而处分察例有四,与京官同。明初行之,相沿不废,谓之大计。计处者,
不复叙用,定为永制。洪武四年命工部尚书朱守仁廉察山东莱州诸郡官吏。六年,
令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举有司官有无过犯,奏报黜陟,此考察之始也。洪
熙时,命御史考察在外官,以奉命者不能无私,谕吏部尚书蹇义严加戒饬,务矢
至公。景泰二年,吏部、都察院考察当黜退者七百三十馀人。帝虑其未当,仍集
诸大臣更考,存留者三之一。成化五年,南京吏部右侍郎章纶、都察院右佥都御
史高明考察庶官。帝以各衙门掌印官不同佥名,疑有未当,令侍郎叶盛、都给事
中毛弘从公体勘,亦有所更定。弘治六年考察,当罢者共一千四百员,又杂职一
千一百三十五员。帝谕:“方面知府必指实迹,毋虚文泛言,以致枉人。府州以
下任未三年者,亦通核具奏。”尚书王恕等具陈以请,而以府、州、县官贪鄙殃
民者,虽年浅不可不黜。帝终谓人才难得,降谕谆谆,多所原宥。当黜而留者九
十馀员。给事、御史又交章请黜遗漏及宜退而留者,复命吏部指实迹,恕疏各官
考语及本部访察者以闻。帝终以考语为未实,谕令复核。恕以言不用,且疑有中
伤者,遂力求去。至十四年,南京吏部尚书林瀚言,在外司府以下官,俱三年一
次考察,两京及在外武职官,亦五年一考选,惟两京五品以下官,十年始一考察,
法大阔略。旨下,吏部覆请如瀚言,而京官六年一察之例定矣。京察之岁,大臣
自陈。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遗行者,给事、御史纠劾,谓之拾遗。拾遗所攻击,
无获免者。弘、正、嘉、隆间,士大夫廉耻自重,以挂察典为终身之玷。至万历
时,阁臣有所徇庇,间留一二以挠察典,而群臣水火之争,莫甚于辛亥、丁巳,
事具各传中。党局既成,互相报复,至国亡乃已。
兵部凡四司,而武选掌除授,职方掌军政,其职尤要。凡武职,内则五府、
留守司,外则各都司、各卫所及三宣、六慰。流官八等,都督及同知、佥事,都
指挥使、同知、佥事,正副留守。世官九等:指挥使及同知、佥事,卫、所镇抚,
正、副千户,百户,试百户。直省都指挥使二十一,留守司二,卫九十一,守御、
屯田、群牧千户所二百十有一。此外则苗蛮土司,皆听部选。自永乐初增立三大
营,各设管操官,各哨有分管、坐营官、坐司官。景泰中,设团营十,已复增二,
各有坐营官,俱特命亲信大臣提督之,非兵部所铨择也。凡大选,曰色目,曰状
貌,曰才行,曰封赠,曰袭荫。其途有四,曰世职,曰武举,曰行伍,曰纳级。
初,武职率以勋旧。太祖虑其不率,以《武士训戒录》、《大诰武臣录》颁之。
后乃参用将材,三岁武举,六岁会举,每岁荐举,皆隶部除授。久之,法纪隳坏,
选用纷杂。正德间,冒功升授者三千有奇。嘉靖中,詹事霍韬言:“成化中,增
太祖时军职四倍,今又增几倍矣。锦衣初额官二百五员,今至千七百员,殆增八
倍。洪武初,军功袭职子弟年二十者比试,初试不中,袭职署事,食半俸。二年
再试,中者食全俸,仍不中者充军。其法至严,故职不冗而俸易给。自永乐后,
新官免试,旧官即比试,贿赂无不中,此军职所以日滥也。永乐平交阯,赏而不
升。迩者不但获馘者升,而奏带及缉妖言捕盗者亦无不升,此军职所以益冗也。
宜命大臣循清黄例,内外武职一切差次功劳,考其祖宗相承,叔侄兄弟继及。或
洪、永年间功,或宣德以后功,或内监弟侄恩荫,或勋戚驸马子孙,或武举取中,
各分数等,默寓汰省之法。或许世袭,或许终身,或许继,或不许继,各具册籍,
昭示明白,以为激劝。”于是命给事中夏言等查核冒滥。言等指陈其弊,言:“
镇守官奏带旧止五名,今至三四百名,盖一人而奏带数处者有之,一时而数处获
功者有之。他复巧立名色,纪验不加审核,铨选又无驳勘,其改正重升、并功加
授之类,弊端百出,宜尽革以昭神断。”部核如议。恩幸冗滥者,裁汰以数千计,
宿蠹为清。万历十五年,复诏严加察核。且尝命提、镇、科道会同兵部,品年资,
课技艺,序荐剡,分为三等,名曰公选。然徒饰虚名,终鲜实效也。
武官爵止六品,其职死者袭,老疾者替,世久而绝,以旁支继。年六十者子
替。明初定例,嫡子袭替,长幼次及之。绝者,嫡子庶子孙次及之;又绝者,以
弟继。永乐后,取官舍旗军馀丁曾历战功者,令原带俸及管事袭替,悉因之。其
降级子孙仍替见降职事。弘治时,令旁支减级承袭。正德中,令旁支入总旗。嘉
靖间,旁支无功者,不得保送。凡升职官舍,如父职。其阵亡保袭者,流官一等。
凡袭替官舍,以骑射试之。大抵世职难核,故例特详,而长弊丛奸,亦复不少。
官之大者,必会推。五军都督府掌印缺,于见任公、侯、伯取一人。佥书缺,
于带俸公、侯、伯及在京都指挥, .uknsh.在外正副总兵官,推二人。锦衣卫堂上官及前
卫掌印缺,视五府例推二人。都指挥、留守以下,上一人。正德十六年,令五府
及锦衣卫必由都指挥屡著勋猷者升授。诸卫官不世,独锦衣以世。
武之军政,犹文之考察也。成化二年,令五年一行,以见任掌印、带俸、差
操及初袭官一体考核。十三年令两京通考以为常。五府大臣及锦衣卫堂上官自陈
候旨,直省总兵官如之。在内五府所属并直省卫所官,悉由巡视官及部官注送;
在外都司、卫所官,由抚、按造册缴部。副参以下,千户以上,由都、布、按三
司察注送抚,咨部考举题奏。锦衣卫管戎务者倍加严考,南、北镇抚次之。各卫
所及地方守御并各都司隶巡抚者,例同。惟管漕运者不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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