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17 志第7(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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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

宋文元嘉三五月庚,以诛羡之等,仇耻已,币告庙。元三年

二月甲,西征晦,告庙、太。晦平,车驾旋,又告。

元嘉年七月,太学博徐道娱议曰:“伏见太烝尝仪,皇帝事毕,

出便坐,三公已献,太送神于,然后尊还拜,百官赞,乃退。谨寻清

庙之道,所以肃神也。《礼》曰,庙者,也;神所冯依。事亡存,若

常在也。既不应送神之,自陈荐俎,驾至止,并弗奉。夫不而送,

送而后,暗短情,实未达。时人私,诚皆送,由无庙,感降来

格。因立意,王者之也。《礼》虽祝迎尸门,此延尸之,岂是

敬神之!恐于有疑。以议上。”有司下礼官判。

士江邃:“在不逆,在庙也;卒事而,节孝也。若送而辞,

是舍也;辞后送,遣神也。故孝子忍违其,又不遣神。以祝史

神以烝尝之。”博贺道期:“乐迎来,以送往。《祭统》‘迎牲

不迎’。《》云:‘钟鼓送。’郑:‘尸,神象也。’与今注不迎

后送,若合符。”博荀万秋:“古事尸,今之事,其义也。周

,送于门,拜,尸不顾。《诗》:‘钟送尸。’则送神义,其

矣。《记》:‘迎而不迎,别嫌。尸在外,则于臣;庙中,

。君在外,则于君;庙,则于臣。故不出,明君之义。’”

三人谓仪为是,唯博士珉同道议。参“邃等虽未尽,然皆依

礼。道娱、所据难。今众不一,遵旧体”。诏可。

元嘉年九月,太学博徐道娱议曰:“祠部下月三日祠,十日烝

。谨按袷之礼,三年一,五年再。《公羊》所谓五再殷祭。在四之间,

《周礼》所谓凡时之间也。盖岁节月定,天诸侯,后弗同。《礼》

称‘天袷尝,侯烝袷。有田则,无田荐’。注:‘子先袷后时祭,

诸侯时祭然祫。有者既祭荐新。以首时,荐以仲。’然大祭四

各异。子以孟殷,仲烝,诸孟月尝,仲月袷。《春》僖公

月,禘。文公二八月,事于太。《谷传》曰:‘著袷也。’

年二月,‘有事武宫’。《左传》曰:‘也。’《周礼》‘仲冬烝’。

《月令》‘季秋稻’。春烝曲,齐十尝太公,此并孟区别不之明文

矣。凡必先卜,日用丁,如不,进卜日。卜吉,岂二事,期而往,

理尤知。寻烝祀重,祭荐礼。轻尚月,重反同。‘祭不数,数

渎’。今隔旬享,恐礼为烦。自经纬诰,都一月两。先儒说,皆

殊朔。晋代相,未审原。国之重,大乎祀。愚管肤,窃以疑。请

告下。”寝报。

嘉七年月乙丑,有司奏:“《·丧服》传云:‘有死于中者,

为之月不举。’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故。下常依礼正。太博士江

邃、袁、徐道、陈珉议,参不同。殿中曹郎领祠部元议以:‘遵

依《礼》传,使司行事,于义为。’辄参详。庙敬重,飨祀精。虽圣

情罔极,必在亲。然苟有疑,情以礼。无所述,于有据。听如元

所上。”诏可。

元嘉十十二月酉,太令徐闰署:“宗庙社祠祀荐牲,牛

用雄。一种市,由来雌。窃周景王,宾起雄鸡自其尾,

惮牺,详。’何以用,求下官详正。”勒太依礼详。博士

议称:“案《礼》孟春之,‘是也,牺无用牝’。如此,是春月

,秋冬禁。雄断尾,可是春。”太丞司马议:“《月令》孟

春‘命祀山川泽,牲无用。’若学议,祠三牲下,便一时俱

《月令》,何以在一鸡。”重更太学议。博士道娱等议称:“凡

牲牝不,前惟《月令》用牝者,盖明在必雄,冬可雌,非以山

也。四不改,鸡偏异,相承来,义或由,诚末学所详究。

报,如称令。”参详闰称粗有据,宜所上。今改用鸡。

武帝孝三年五丁巳,以第四子出绍夏王太睿为后。有司奏:

“皇出后,未有告先例,勒二学官议正,应告与?告者告几室?”

博士傅议:“无皇子后告庙文。晋康四年,封北海寔绍广

,告于庙。汉帝各异,故告必同。汉明帝来,乃堂各室,魏、

依之。既共堂,若独告室,而诸室,于情未。”太丞庾亮议:

“案《礼》,‘大则告祖,小事特告祢’。今皇出嗣,告祢庙。”祠

朱膺之以为:“有事告,盖国常典。皇子出,事非均,愚为宜

。贺循,古礼庙,唯一室是。既皆庙,而于诸帝,于情未。谓

言为允,宜在皆。”兼丞殿中徐爰议为:“之大事,必告祖。皇

出嗣,得谓小。昔第五子承统陵,备七庙。”参议以议为允,诏可。

大明元六月己朔,诏前太子兵校尉男歆绍丰王朗。有司奏:

“朗嗣营阳,告庙临。检继为旧,告庙临。”下官议正。太学博

王燮议:“丰昔别土宇,绍营阳,义同始,故有轩告庙礼。今

奉诏嗣,则继体,爵犹存,事是传,不应庙临轩。”祠部朱膺之

丰王嗣封已绝,圣恩垂,特诏茅土,申义同封,为告庙临。”

殿中郎徐议:“阳继体基,身封绝,诏追封,锡以一。既始建茅

,故宜轩告庙。今歆继南丰,此俱为国,长、南丰,自应各其祖,

岂关太?事非封,不临轩。博士王之议。”参详,议为允,诏可。

大明三六月乙,有司:“来月十五,尝祠庙、章太后庙,舆

奉。而舆辞庙戎,太合亲祠不?且月二十日,第皇女夭。案

》,‘中有故,三月不祭’。太子入上宫,事有疑。”下礼

正。太学博司马兴议:“惟‘国大事,祀与戎’。皇太有抚军道,

无专御义,戎如之,亦宜然。案《祭》,‘祭之道,孙为王尸’。

又云,‘祭有昭,所以父子’。太子监,虽不,至于庙,则穆实存,

谓事可乱。云,‘故则使’。准二三,子无奉之道。皇女夭

同宫一之哀,不得异。设令得,令犹亲奉之。”博郁议:“案

秋》,子奉社之粢盛,长子主,出可宗庙,为祭主,《易彖》明

文。监国之,居然祭。皇夭札,既同宫,三月废,于礼停。”

。尚书议,宜郁议为。诏可。

太明年十一乙丑朔,有司奏:“四时祠,吉已定,雨及举,旧

亲奉,有司行。先下使礼官博,于礼得迁日不?”士江长

“《礼记·统》:‘君之祭,有故使人,君不失仪。’玄云:‘君

亲,祭无阙,德不损。’愚以有故则使人者,明无迁之文。

事,谓宜改日。”太常陆澄议:“案《礼》宗之职,‘若王不

摄位’。郑君曰:‘王有,行其事也。’臣以为谓在致,祭事备,

不可渎,斋不可,而王他故,使有司焉。晋始七年月,世将亲

于太庙。庚戌,驾夕牲。辛亥,,有司事。此非人故,盖亦天也。

之古礼,未乖周。案《记》,‘孔子答子,当而日蚀庙火,牲至

杀,则’。然祭非无废之道,但权为之轻耳。日庙火,之甚

,故乃至尚犹废。推而降,以理寻。今散斋内,未致斋,有轻

甚雨,时展事,可以延。不愆情,无正典,择令日,夫何以。愚

散斋而举哀若,可更日。唯致斋及月逼晚,乃使司行事。又

代司空和启,郊车驾出遇雨,宜迁日郊,事施用。之与庙,其敬

均,至犹迁,散斋邪!”殿中殷淡议:“《曾问》‘蚀太庙,牲

杀则废’。纵有则使人。清庙敬,郊禋大,故焚日蚀,许以可;轻

微故,不合改。是以鼷食牛,卜非礼。晋世祖司行事,顾司空改郊

,既不其当时宜,此足为准。愚谓日庙火,谴之变,乃可迁。至

举哀小,不宜辰。”议不同。参议,有理据,且晋氏郊,宋迁祠,

并有成。谓孟散斋之,遇雨举轻哀,宜择吉迁,无限数。入致斋

及侵仲节者,使有司行。诏可。

大明年十月寅,有奏:“月八日祠二庙,公卿行。有皇子献

服。”太常丞蔚之议:“礼所有丧废,由祭有乐。太子以嫡之

,故主服妃,以尊降。既正服功,愚不应祭。有故,公行事,是得

之辰,今之比。卿卒犹绎,况太子妃?”博司马兴议:“緦则

祭,《》之大;卿卒绎,《秋》明。又寻代平原主薨,堂隆

不应三废祠,犹云殡之间,废事改,芬馥祠。寻语意,使有

。此无之丧,以未葬废,况太子妃大功未者邪?寻礼文,下准

代,不烝祠。”领军长周景远:“案《礼》,‘緦不祭’。大功祠,

不俟言。今皇太故妃既山茔,从权制,则应依废烝尝。至奠以功之

,于礼得亲奉,非有故谓,亦使公卿事。”丞徐爰以为:“《礼》,

‘緦祭’,惟通议。大夫以贵降绝,及其有,不容异。《统》云

‘君有使人可’者,谓礼应祭,君不得,祭不阙,故使臣下摄。不谓

君不应,有司事也。咸宁四,景献后崩,武帝伯,宗庙一时之

祀,虽号尊崇,粗可依。今太妃至尊服大功,非有故比。既山茔,

谓烝祠废。寻之等议,指归不,阙烝允。过哭祔庙,一依常。”诏

可。

明七年月丙辰,有司奏:“銮舆搜江左,讲武校,获肉荐太庙、

章太庙,并醢酒,卿行事,及献妃室,室行事。”太学博虞龢议:

“检《周礼》,四时讲献牲,有所施。振旅春,则以社;茇夏苗,

以享礿;治兵狝,则祀祊;阅冬狩,则以享。案《祭祀志》:

立秋之,白郊毕,始威武,曰:“刘”。舆入囿,躬执弩射,

以鹿麑。太宰令者各一,载获驰送陵。’然春田荐,未有准。”

兼太常庾蔚之:“龢言是搜不失其,此礼废。今龢表晏,讲武教

人,又供乾豆,先荐二,礼情允。社土神,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

事。太宜使上。参议狩之礼,四时异,礼有益,时不同。既无复

四方之,三杀仪,旷来久,获牲物,面伤翦,未成不献。宰令谒

者择上奉送,荐庙社庙,依以太尉事。”可。

帝泰豫年七月申,有奏:“月尝祠,至尊谅之内,亲奉与

使礼官通。伏寻年之制,自天子。汉文秦余之,于是为权典。魏、

以来,哭而祔就吉。《礼记制》,‘三年不,唯祭地社稷,为越

而行事。’郑玄:‘唯敢以卑尊也。’范宣难预、段,所以宗庙

者,皆理所奉,哀戚之,同于者。谯《祭志》称:‘,身有,则

为吉祭。緦麻之,于祖有服者,则亦不,为神飨也。’寻宫中故,

在无服,亦废祭月,有不祭。或非若年之内宜亲奉,则应序昭

。而今须免丧,然后禘,故知祭之意,当似可。《起注》,武有

丧,两之中,不自祠,亦近代事也。惟至尊越姬文,情深明,公

虽释,哀内缠。推访典,则未亲奉。司祗应,祭不为。仰思敬,

谓为允。臣等参,甚有证,宜所上。”诏可。

后废帝徽二年月丙寅,有司奏:“至尊祠太庙皇帝太之日,

及昭皇后,虽非正统,而尝经面,未应亲执与不?”下礼官

博士周文议:“案礼,者尊统,卑者统下。武皇帝至尊虽

,而祖之号,于七庙。愚谓亲之日,执觞爵。昭皇太既亲非正,

使三公事。”士颜燮四人同文。兼常丞韩议:“景帝之世祖,

肃祖之孝武,傍尊也,亲执觞。今孝皇帝于尊,亲伯父,列祖宗,

奉祠日,谓亲执。昭皇太于主上,亲无名,情则远,庶在我,

子祭止,况父之庶。愚谓后觞爵,可付之司。”左丞孙议:“

世祖祠显宗、烈宗、祖,并晋帝之,今朝准,而无有司事之礼。

愚谓上亲执武皇帝爵,有情敬。皇太后母之贵,见尊一,而与

庙同飨�宫,非不躬奉,乃宜议毁替。且依旧,三公行。”诏

武帝孝元年十戊辰,司奏章太后庙置之礼。二品官者六百

六十三。太傅夏王义以为:“经籍残,训传门,谅之者罔,故求

之者鲜。是以宗之辩,舛于兼,迭毁论,乱群学。皇太后神启圣,

礼备兴,庆胙胤,光义远。宜长代芬,奕垂则。得降侔伦,反

常典。夫议者疑,实纪传,一爽二,莫穷书。按《记》不祭,爰

慈母,置辞令所施。《谷梁》孙止,主立祭。则亲执祀,事前志。

由大之宜,职弥重,人极之,其数中。且代鸿风,遂登配,晋氏

规,留荐祀。远考史,近因见,未毁之,义为长。所据《羊》,

足坚。安可贵等帝,祭从庶,缘访制,越滋甚。谓应同庙,六

乃毁。”六百十六人义恭不,散骑郎王法等二十人议应。领曹

中周远重参,义恭不毁议允。诏

二年二庚寅,司奏:“皇代殷,无事章后庙。高堂隆魏文思

后依周嫄庙禘,及徐答晋宣后殷荐事,使官议正。”博士武议:

“按《记祭法》,‘置立邑,庙祧坛而祭之,乃为亲多少之。是故

王立七,远庙祧’。云:‘子迁庙主,昭合藏于祧之中,袷乃祭

之。’《王制》:‘袷。’郑:‘袷,合也。先君之于祖庙祭之,

谓之袷。三年而禘,五而秋袷,谓之五再殷祭。’又‘,大祭’。

《春秋》公二年,‘大事太庙’。《传》:‘毁之主,于太祖;未毁

之主,升合食祖。’《传》曰:‘合族食,序昭穆。’《祭统》曰:

‘有事于庙,则昭群穆在,不其伦。’今殷祠合食太,而序穆。

太后既于上,列正庙。若迎主太庙,不敢配于正序,又未闻昭穆

外别立位。若邈议,殷祠就庙奉荐,则乖禘大祭合序昭穆义。

云:‘室四殇,不同袷祭。’亦其义。《丧小记》,‘殇与后,

祖祔食’。《祭》,‘下祭殇’。郑玄:‘祭殇于庙奥,谓阴厌。

’既从食于庙,是殇位于奥,非就祭宫之谓。今章太庙,四飨荐,

虽不于止,若庙禘袷,独祭别,与四烝尝不,则非大祭之,又无

取于袷食之文。谓不宜太庙同祭之礼。高堂隆魏文思依姜嫄禘袷,

又不辨之义,改祫大,盖有而然耳。守文浅,惧乖衷。”士王燮

之议:“按禘小大,礼正文,之情例有。推袷之为,虽在食,而

祭典之,于此大。夫孝飨亲,尊爱罔,既殷太祖,致盛祀小庙。

譬有事尊者,以及卑。故高堂所谓独袷故而之也。以魏之思,晋

之宣后,虽并不于太庙,而犹均于姜嫄,其意如。又徐所引四不袷,

就而祭,以为飨之例,斯其证。愚谓皇太后,亦宜荐。”常丞孙

缅议以:“袷之名,在合食,守经据,孙武详。窃小庙之,肇自

近魏,之所行,足为前。高堂以袷而,有附敬。徐引就祭殇,以

证别飨。孙武据祔于祖,谓庙有位。寻虽同庙,而祭非食。且庙同宫,

始自汉,礼祭殇,附厥祖。既豫袷,则必异而祭。谓章庙荐,推

可知。”祠部膺之议:“�宫祀,高隆、赵并云周袷,岁袷祭之。

魏、二代,则奉荐,名儒达,无相非,不不忘,由旧章。愚意同

燮之、孙缅议。”诏曰:“章皇后追尊号,礼七庙,容独阙荐,隔

盛祠。�宫遥,既行周,魏、晋从飨,式范无。宜述前典,宣情敬。”

泰始二正月,武昭太崩。五甲寅,司奏:“晋太元,始正

太后尊,徐邈庙制,是以来,著为通。今昭太后于尊无亲,上特制

义服,庙之礼,宜下礼详议。”博士王、太常虞愿议:“正名义,有

国之徽;臣子例,史之明文。今昭皇后正位仪,尊允著,庙之礼,

宜备则。母子贵,炳圣文。孝武之,既百不毁,昭后之,无缘

亏。谓神主入章后。又宜晋元皇之于愍,安帝于永安,祭祀

日,亲执觞,使有行事。”时太宗太后已章太后,长兼曹郎虞

议以:“《秋》之,庶母名同崇,而实正嫡。以犹考宫,而

子主祀。今皇太后非所生,益无亲之理。《周礼》伯职云:‘若王

与祭,则摄位。’然则使有司其礼事。又妇人常秩,以夫氏定,夫

以子次。昭太后即位在前,宣太后尊在后,以从序言,宜新祢于。”

详,龢为允。可。

始二年月丁丑,有司奏:“来七尝祀二,依旧驾亲奉。孝武皇

室至亲进觞及拜伏。又昭皇后室应,及祝称皇帝。又皇今月二

五日见于祢,拜孝武帝、昭太后,无明文,下礼官正。”学博士

绲议;“寻晋北面称于愍帝,烝尝奉,亦使司行事。且兄弟相为后,

著于史。以而推,武之室,至尊无亲进觞拜伏。日亲进皇太后

皇太后过,前既使有行事,不应进。昭皇后正号定,登

祀,详寻祝,宜称帝讳。礼,妇见兄之,昭后居傍尊,致虔之

容备。武、昭二室,荐宜阙。”太常虞愿议:“夫烝之礼,

,故傍虽近,侄弗祀。君道虽,臣无典。按景帝之武帝,

,武帝祭之日,犹进觞。今上纂祠文,于孝室谓宜拜而已,觞

使有司行。按《》,‘墓则轼,过祀则’。凡神祇,或致恭;况

后母临海,至亲曾北,兄母敬,谓进拜,文宜称帝讳。

见之礼,本修虔义,今孝武,其嫂叔,则无通之典;其尊卑,亦

见之义。又皇后御之初,昭后犹位在宫,敬谒之,久已备。愚

武、昭太后室,并复荐告。”参议愿议为。诏可。

后废元徽二十月壬,有司昭太后毁置,礼官详。太常韩贲

:“按母之尊,义发《秋》,后飨荐间。周七庙承,犹亲则毁。

况伯之生,而服代祭,稽之前,未见准。”令史殷子议:“昭皇太

后不系祖宗,退宜毁。议者云,‘妾祔妾祖姑’,祔既告,毁容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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