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一
后世法胜於古,而屡改益密者,惟历为最著。《唐志》谓天为动物,久则差
忒,不得不屡变其法以求之。此说似矣,而不然也。《易》曰:“天地之道,贞
观者也。”盖天行至健,确然有常,本无古今之异。其岁差盈缩迟疾诸行,古无
今有者,因其数甚微,积久始著。古人不觉,而后人知之,而非天行之忒也。使
天果久动而差忒,则必差参凌替而无典耍,安从修改而使之益密哉?观传志所书,
岁失其次、日度失行之事,不见於近代,亦可见矣。夫天之行度多端,而人之智
力有限,持寻尺之仪表,仰测穹苍,安能洞悉无遗。惟合古今人心思,踵事增修,
庶几符合。故不能为一成不易之法也。
黄帝迄秦,历凡六改。汉凡四改。魏迄隋,十五改。唐迄五代,十五改。宋
十七改。金迄元,五改。惟明之《大统历》,实即元之《授时》,承用二百七十
馀年,未尝改宪。成化以后,交食往往不验,议改历者纷纷。如俞正己、冷守中
不知妄作者无论已,而华湘、周濂、李之藻、刑云路之伦颇有所见。郑世子载
堉撰《律历融通》,进《圣寿万年历》,其说本之南部御史何瑭,深得《授时》
之意,而能补其不逮。台官泥於旧闻,当事惮於改作,并格而不行。崇祯中,议
用西洋新法,命阁臣徐光启、光禄卿李天经先后董其事,成《历书》一百三十馀
卷,多发古人所未发。时布衣魏文魁上疏排之,诏立两局推验。累年校测,新法
独密,然亦未及颁行。由是观之,历固未有行之久而差者,乌可不随时修改,以
求合天哉。
今采各家论说,有裨於历法者,著於篇端。而《大统历》则述立法之原,以
补《元志》之未备。《回回历》始终隶於钦天监,与《大统》参用,亦附录焉。
▲历法沿革
吴元年十一月乙未冬至,太史院使刘基率其属高翼上戊申《大统历》。太祖
谕曰:“古者季冬颁历,太迟。今於冬至,亦未善。宜以十月朔,著为令。”洪
武元年改院为司天监,又置回回司天监。诏徵元太史院使张佑、回回司天太监黑
的儿等共十四人,寻召回回司天台官郑阿里等十一有至京,议历法。三年改监为
钦天,设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大统历》,曰《回回历》。以监令、少监
统之。岁造《大统民历》、《御览月令历》、《七政躔度历》、《六壬遁甲历》、
《四季天象占验历》、《御览天象录》,各以时上。其日月交食分秒时刻、起复
方位,先期以闻。十年三月,帝与群臣论天与七政之行,皆以蔡氏旋之说对。帝
曰:“朕自起以来,仰观乾象,天左旋,七政右旋,历家之论,确然不易。尔等
犹守蔡氏之说,岂所谓格物致知学乎?”十五年九月,诏翰林李翀、吴伯宗译《
回回历书》。
十七年闰十月,漏刻博士元统言:“历以《大统》为名,而积分犹踵《授时》
之数,非所以重始敬正也。况《授时》以元辛巳为历元,至洪武甲子积一百四年,
年远数盈,渐差天度,合修改。七政运行不齐,其理深奥。闻有郭伯玉者,精明
九数之理,宜徵令推算,以成一代之制。”报可。擢统为监令。统乃取《授时历》,
去其岁实消长之说,析其条例,得四卷,以洪武十七年甲子为历元,命曰《大统
历法通轨》。二十二年改监令、丞为监正、副。二十六年,监副李德芳言:“监
正统孜作洪武甲子历元,不用消长之法,以考鲁献公十五年戊寅岁天正冬至,比
辛巳为元,差四日半强。今当复用辛巳为元及消长之法。”疏入,元统奏辨。太
祖曰:“二说皆难凭,但验七政交会行度无差者为是。”自是《大统历》元以洪
武甲子,而推算仍依《授时》法。三十一年在罢回回钦天监,其《回回历》科仍
旧。
永乐迁都顺天,仍用应天冬夏昼夜时刻,至正统十四年始改用顺天之数。其
冬,景帝即位,天文生马轼奏,昼夜时刻不宜改。下廷臣集议。监正许惇等言:
“前监正彭德清测验得北京北极出地四十度,比南京高七度有奇,冬至昼三十八
刻,夏至昼六十二刻。奏准改入《大历》,永为定式。轼言诞妄,不足听。”帝
曰:“太阳出入度数,当用四方之中。今京师在尧幽都之地,宁可为准。此后造
历,仍用洪、永旧制。”
景泰元年正月辛卯,卯正三刻月食。监官误推辰初初刻,致失救护。下法司,
论徒。诏宥之。成化十年,以监官多不职,擢云南提学童轩为太常寺少卿,掌监
事。十五年十一月戊戍望,月食,监推又误,帝以天象微渺,不之罪也。十七年,
真定教论俞正己上《改历议》,诏礼部及轩参考。尚书周洪谟等言:“正己止据
《皇极经世书》及历代天文、历志推算气朔,又以己意创为八十七年约法,每月
大小相间。轻率狂妄,宜正其罪。”遂下正己诏狱。十九年,天文生张升上言改
历。钦天监谓祖制不可变,升说遂寝。弘治中,月食屡不应,日食亦舛。
正德十二、三年,连推日食起复,皆弗合。于是漏刻博士朱裕上言:“至元
辛巳距今二百三十七年,岁久不能无差,若不量加损益,恐愈久愈舛。乞简大臣
总理其事,令本监官生半推古法,半推新法,两相交验,回回科推验西域《九执
历法》。仍遣官至各省,候土圭以测节气早晚。往复参较,则交食可正,而七政
可齐。”部覆言:“裕及监官历学未必皆精,今十月望月食,中官正周濂等所推
算,与古法及裕所奏不同,请至期考验。”既而濂等言:“日躔岁退之差一分五
十秒。今正德乙亥,距至元辛巳二百三十五年,赤道岁差,当退天三度五十二分
五十秒。不经改正,推步岂能有合。臣参较德验,得正德丙子岁前天正冬至气应
二十七日四百七十五分,命得辛卯日丑初初刻,日躔赤道箕宿六度四十七五十秒,
黄道箕宿五度九十六分四十三秒为历元。其气闰转交四应,并周天黄赤道,诸类
立成,悉从岁差,随时改正。望敕礼臣并监正董其事。”部奏:“古法未可轻变,
请仍旧法。别选精通历学者,同濂等以新法参验,更为奏请。”从之。
十五年,礼部员外郎郑善夫言:“日月交食,日食最为难测。盖月食分数,
但论距交远近,别无四时加减,且月小暗虚大,八方所见皆同。若日为月所掩,
则日大而月小,日上而月下,日远而月近。日行有四时之异,月行有九道之分。
故南北殊观,时刻亦异。必须据地定表,因时求合。如正德九年八月辛卯日食,
历官报食八分六十七秒,而闽、广之地,遂至食既。时刻分秒,安得而同?今宜
按交食以更历元,时刻分秒,必使奇零剖析详尽。不然,积以岁月,躔离朓朒,
又不合矣。”不报。十六年以南京户科给事中乐頀、工部主事华湘通历法,
俱擢光禄少卿,管监事。
嘉靖二年,湘言:“古今善治历者三家,汉《太初》以钟律,唐《大衍》以
蓍策,元《授时》以晷景为近。欲正历而不登台测景,皆空言臆见也。望许臣暂
朝参,督中官正周濂等,及冬至前诣观象台,昼夜推测,日记月书,至来年冬至,
以验二十四气、分至合朔、日躔月离、黄赤二道、昏旦中星、七政四余之度,视
元辛巳所测,离合何如,差次录闻。更敕礼部延访精通理数者徵赴京师,令详定
岁差,以成一代之制。”下礼部集议,而护谓历不可改,与湘颇异。礼部言:“
湘欲自行测候,不为无识。请二臣各尽所见,穷极异同,以协天道。”从之。
七年,钦天监奏:“闰十月朔,《回回历》推日食二分四十七秒,《大统历》
推不食。”已而不食。十九年三月癸巳朔,台官言日当食,已而不食。帝喜,以
为天眷,然实由推步之疏也。隆庆三年,掌监事顺天府丞周相刊《大统历法》,
其历原历叙古今诸历异同。万历十二年十一有癸酉朔《大统历》推日食九十二秒,
《回回历》推不食,已而《回回历》验。礼科给事中侯先春因言:“迩年月食在
酉而曰戌,月食将既而曰未九分,差舛甚矣。《回回历》科推算日月交食,五星
凌犯,最为精密,何妨纂人《大统历》中,以备考验。”诏可。二十年五月戌夜
月食,监官推算差一日。
二十三年,郑世子载堉进《圣寿万年历》、《律历融通》二书。疏略曰:
“高皇帝革命时,元历未久,气朔未差,故不改作,但讨论润色而已。积年既久,
气朔渐差。《后汉志》言‘三百年斗历改宪’。今以万历为元,而九年辛巳岁适
当‘斗历改宪’之期,又协‘乾元用九’之义,历元正在是矣。臣尝取《大统》
与《授时》二历较之,考古则气差三日,推今则时差九刻。夫差虽九刻,处夜半
之际,所差便隔一日。节气差天一日,则置闰差一月。闰差一月,则时差一季。
时差一季,则岁差一年。其失岂小小哉?盖因《授时》减分太峻,失之先天;
《大统》不减,失之后天。因和会两家,酌取中数,立为新率,编撰成书,大旨
出于许衡,而与历不同。黄钟乃律历本原,而旧历罕言之。新法则以步律吕爻象
为首。尧时冬至日躔宿次,何承天推在须、女十度左右,一行推在女、虚间,元
人历议亦云在女、虚之交。而《授时历》考之,乃在牛宿二度。《大统历》考之,
乃在危宿一度。相差二十六度,皆不与《尧典》合。新法上考尧元年甲辰岁,夏
至午中,日在柳宿十二度左右,冬至午中,日在女宿十度左右,心昴昏中,各去
午正不逾半次,与承天、一行二家之说合。此皆与旧历不同大者,其余详见《历
议》。望敕大臣名儒参订采用。”
其法首曰步发敛。取嘉靖甲寅岁为历元,元纪四千五百六十,期实千四百六
十一,节气岁差一秒七十五忽,岁周气策无定率,各随岁差求而用之。律应(即
气应)五十五日六十刻八十九分,律总旬周六十日。次曰步朔闰。朔望弦策与
《授时》同,闰应十九日三十六刻十九分。次曰步日躔。日平行一度,躔周(即
天周)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躔中半之,象策又半之,辰策十二分躔周之一。
黄、赤道岁差,盈初缩末限,缩初盈末限,俱与《授时》同,周应二百三十八度
二十二分三十九秒。(按《授时》求日度法,以周应加积度,命起虚七,其周应
为自虚七度至箕寸十度之数。《万年历法》以周应减积度,命起角初,其周应为
箕十度至角初度之数,当为二百八十六度四十五分。今数不合,似误。)次曰步
晷漏。北极出地度分,冬、夏至中晷恒数,并二至昼夜长短刻数,俱以京师为准。
参以岳台,以见随处里差之数。次曰步月离。月平行、转周、转中,与《授时》
同。离周(即迟疾限)三百三十六限十六分六十秒,离中半之,离象又半之。转
差一日九十刻六十分。转应七日五十刻三十四分。次曰步交道。正交、中交与《
授时》同。距交十四度六十六分六十六秒。交周、交中、交差,与《授时》同。
交应二十日四十七刻三十四分。次曰步交食。日食交外限六度,定法六十一,交
内限八度定法八十一。月食限定法与《授时》同。次曰步五纬。合应:土星二百
六十二日三千二十六分,木星三百一十一千八百三十七分,火星三百四十三日五
千一百七十六分,金星二百三十八千三百四十七分,水星九十一日七千六百二十
八分。历应:土星八千六百四日五千三百三十八分,木星四千一十八日六千七十
三分,火星三百一十四日四十九分,金星六十日一千九百七十五分,水星二百五
十三日七千四百九十七分。周率、度率及晨夕伏见度,俱与《授时》同。
其议岁余也,曰:“阴阳消长之理,以渐而积,未有不从秒起。《授时》考
古,于百年之际顿加一分,于理未安。假如鲁隐公三年酉岁,下距至元辛巳二千
年,以《授时》本法算之,于岁实当加二十分,得庚午日六刻,为其年天正冬至。
次年壬戌岁,下距至元辛巳一千九百九十年,本法当加十九分,得乙亥日五十刻
四十四分,为其年天正冬至。两冬至相减,得相距三百六十五日四十四刻四十四
分,则是岁余九分日之四,非四分日之一也。历法之廖,莫甚于此。新法酌量,
设若每年增损二秒,推而上之,则失昭公己丑;增损一秒至一秒半,则失僖公辛
亥。今约取中数,其法置定距自相乘,七因八归,所得百,约之为分,得一秒七
十五忽,则辛亥、己丑皆得矣。”
其议日躔也,曰:“古历见于《六经》,灼然可考者莫如日躔及中星。而推
步家鲜有达者,盖由不知夏时、周正之异也。大抵夏历以节气为主,周历以中气
为主。何承天以正月甲子夜半合朔雨水为上元,进乖夏朔,退非周正。故近代推
《月令》、《小正》者、皆不与古合。尝以新法岁差,上考《尧典》中星,则所
谓四仲月,盖自节气之始至于中气之终,三十日内之中星耳后世执者于二分二至,
是亦误矣。”
其议侯极也,曰:“自汉至齐、梁,皆谓纽星即不动处。惟祖�恒之测知纽
星去极一度有余。自唐至宋,又测纽星去极三度有余。《元志》从三度,盖未有
说也。新法不测纽星,以日景验之,于正方案上,周天度内权指一度为北极,自
此度右旋,数至六十七度四十一分,为夏至日躔所在。复至一百一十五度二十一
分,为冬至日躔所在。左旋,数亦如之。四处并中心五处,各识一针。于二至日
午中,将案直立向南取景,使三针景合,然后县绳界取中绵,又取方十字界之,
视横界上距极出地度分也,即极出地度分也。”
其议晷景也,曰:“何承天立表测景,始知自汉以来,冬至皆后天三日。然
则推步晷景,乃治历之耍也。《授时历》亦凭晷景为本,而《历经》不载推步晷
景之术,是为缺略,今用北极出地度数,兼弧矢二术以求之,庶尽其原。又随地
形高下,立差以尽变,前此所未有也。”又曰:“《授时历》议据《前汉志》鲁
献公十五年戊寅岁正月甲寅朔旦冬至,引用为首。夫献公十五年下距隐公元年己
未,岁百六十一年,其非春秋时明矣。而《元志》乃云‘自春秋献公以来’,又
云‘昭公冬至,乃日度失行之验’,误矣。夫献公甲寅冬至,别无所据,惟刘歆
《三统历》言之。岂左传不足信,而歆乃可信乎?太初元年冬至在辛酉,歆乃以
为甲子,差天三日,尚不能知,而能逆知上下数百年乎?故凡春秋前后千载之间,
气朔交食,《长历》、《大衍》所推近是,刘歆、班固所说全非也。”又曰:
“《大衍历》议谓宋元嘉十三年一月甲戌,景长为日度变行,《授时历》议亦云,
窃以为过矣。苟日度失行,当如岁差,渐渐而移。今岁既已不合,来岁岂能复合
耶?盖前人所测,或未密耳。夫冬至之景一丈有余,表高晷长,则景虚而淡,或
设望筒、副表、景符之类以求实景。然望筒或一低昂,副表、景符或一前却,所
据之表或稍有倾欹,圭面或稍有斜侧,二至前后数日之景,进退只在毫厘之间,
耍亦难辨。况委托之人,未智当否。九服之远,既非自挚,所报晷景,宁足信乎?”
其议漏刻也,曰:“日月带食出入,五星晨昏伏见,历家设法悉因晷漏为准。
而晷漏则随地势南北,辰极高下为异焉。元人都燕,其《授时历》七曜出没之早
晏,四时昼夜之永短,皆准大都晷漏。国初都金陵,《大统历》晷漏改徒南京,
冬夏至相差三刻有奇。今推交食分秒,南北东西等差及五星定伏定见,皆因元人
旧法,而独改其漏刻,是以互神舛误也。故新法晷漏,照依元旧。”
其议日食也,曰:“日道与月道相交处有二,若正会于交,则食既,若但在
交前后相近者,则食而不既。此天之交限也。又有人之交限,假令中国食既,戴
日之下,所亏才半,化外之地,则交而不食。易地反观,亦如之。何则?日如大
赤丸,月如小黑丸,共县一绵,日上而下,即其下正望之,黑丸必掩赤丸,似食
之既;及旁观有远近之差,则食数有多寡矣。春分已后,日行赤道北畔,交外偏
多,交内偏少。秋分已后,日行赤道南畔,交外偏少,交内偏多。是故有南北差。
冬至已后,日行黄道东畔,午前偏多,午后偏少。夏至已后,日行黄道西畔,午
前偏少,午后偏多。是故有东西差。日中仰视则高,旦暮平视则低。是有距午差。
食于中前见早,食于中后见迟。是故有时差,凡此诸差,唯日有之,月则无也。
故推交食,惟日颇难。欲推九服之变,必各据其处,考晷景之短长,揆辰极之高
下,庶几得之。《历经》推定之数,徒以燕都所见者言之耳。旧云:‘月行内道,
食多有验。月行外道,食多不验。’又云:‘天之交限,虽系内道,若在人之交
限之外,类同外道,日亦不食。’此说似矣,而未尽也。假若夏到前后,日食于
寅卯酉戌之间,人向东北、西北观之,则外道食分反多于内道矣。日体大于月,
月不能尽掩之,或遇食既,而日光四溢,形如金环,故日无食十分之理。虽既,
亦止九分八十秒。《授时历》日食,阳历限六度,定法六十,阴历限八度,定法
八十。各置其限度,如其定法而一,皆得十分。今于其定法下,各加一数以除限
度,则得九分八十余秒也。”
其议月食也,曰:“暗虚者,景也。景之蔽月,无早晚高卑之异,四时九服
其之殊。譬如县一黑丸于暗室,其左燃烛,其右县一白丸,若烛光为黑丸所蔽,
则白丸不受其光矣。人在四旁观之,所见无不同也。故月食无时差之说。自《纪
元历》妄立时差,《授时》因之,误矣。”
其议五纬也,曰:“古法推步五纬,不如变数之加减。北齐张子信仰观岁久,
知五纬有盈缩之变,当加减以求逐日之躔。盖五纬出入黄道内外,各自有其道,
视日远近为迟疾,其变数之加减,如里路之径直斜曲也。宋人有言曰:‘五星行
度,惟留退之际最多差。自内而进者,其退必向外,自外而进者,其退必由内。
其迹台循柳叶,两末锐于中间,往还之道相去甚远。故星行两末度稍迟,以其斜
行故也。中间行度稍速,以其径捷故也。’前代修历,止增损旧法而已,未尝实
考天度。其法须测验每夜昏晓夜半,月及五星所在度秒,置簿录之。满五年,其
间去阴云昼见日数外,可行三年实行,然后可以算术缀之也。”
书上,礼部尚范谦奏:“岁差之法,自虞喜以来,代有差法之议,竟无昼一
之规。所以求之者,大约有三:考月令之中星,测二至之日景,验交食之分秒。
考以衡管,测以臬表,验以漏刻,斯亦危得之矣。历家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
度之一,纪七政之行,又析度为百分,分为百秒,可谓密矣。然浑象之体,径仅
数尺,布周天度,每度不及指许,安所置分秒哉?至于臬表之树不过数尺,刻漏
之筹不越数寸。以天之高且广也,而以寸之物求之,欲其纤微不爽,不亦难乎?
故方其差在公秒之间,无可验者,至蹬逾一度,乃可以管窥耳。此所以穷古今之
智七巧,不能尽其变欤?即如世子言,以《大统》、《授时》二历相较,考古则
气差三日,推今则时差必刻。夫时差九刻,在亥子之间则移一日,在晦朔之交则
移一月,此可验之于近也。设移而前,则生明在二日之昏,设移而后,则生明在
四日之夕矣。今似未至此也。其书应发钦天监参订测验。世子留心历学,博通今
古,宜赐奖谕。”从之。
河南佥事刑云路上书言:“治历之耍治历之耍,无逾观象、测景、候时、筹
策四事。今丙申年日至,臣测得乙未日未正一刻,而《大统》推在申正二刻,相
差九刻。且今年立春、夏至、立冬皆适直子半之交。臣推立春乙亥,而《大统》
推丙子;夏至壬辰,而《大统》推癸巳;立冬巳酉,而《大统》推庚戌。相隔皆
一日。若或直元日于子半,则当退履端于月穷,而朝贺大礼在月正二日矣。岂细
故耶?闰八月朔,日食,《大统》推初亏巳正二刻,食几既,而臣候初亏巳正一
刻,食止七分余。《大统》实后天几二刻,则闰应及转应、交应,各宜增损之矣。”
钦天监见云路疏,甚恶之。监正张应候奏诋,谓其僣妄惑世。礼部尚书范谦乃言:
“历为国家大事,士夫所当讲求,非历士之所得私。律例所禁,乃妄言妖祥者耳。
监官拘守成法,不能修改合天。幸有其人,所当和衷共事,不宜妒忌。乞以云路
提叔钦天监事,督率官属,精心测候,以成钜典。”议上,不报。
三十八年,监推十一月壬寅朔日食分秒及亏圆之候,职方郎范守己疏驳其
误。礼官因请博求知历学者,令与监官昼夜推测,庶几历法靡差。于是五官正周
子愚言:“大西洋归化远臣庞迪峨、熊三拨等,携有彼国历法,多中国典籍所未
备者。乞视洪中译西域历法例,取知历儒臣率同监官,将诸书尽译,以补典籍之
缺。”先是,大西洋人利玛窦进贡土物,而迪峨、三拨及能华同、邓玉函、汤若
望等先后至,俱精究天文历法。礼部因奏:“精通历法,如云路、守己为时所推,
请改授京卿,共理历事。翰林院检讨徐光启、南京工部员外郎李之藻亦皆精心历
理,可与迪峨、三拨等同译西洋法,俾云路等参订修改。然历法疏密,莫显于交
食,欲议修历,必重测验。乞敕所司修治仪器,以便从事。”疏入,留中。未几
云路、之藻皆召至京,参预历事。云路据其所学,之藻则以西法为宗。
四十一年,之藻已改衔南京太仆少卿,奏上西洋历法,略言台监推算日月交
食时刻亏分之谬。而力荐迪峨、三拨及华民、阳玛诺等,言:“其所论天文历数,
有中国昔贤所未及者,不徒论其数,又能明其所以然之理。其所制窥天、窥日之
器,种种精绝。今迪峨等年龄向衰,乞敕礼部开局,取其历法,译出成书。”礼
科姚永济亦以为言。时庶务因循,未暇开局也。
四十四年,云路献《七政真数》,言:“步历之法,必以两交相对。两交正,
而中间时刻分秒之度数,一一可按。日月之交食,五星之凌犯,皆日月五星之相
交也。两交相对,互相发明,七政之能事毕矣。”天启元年春,云路复详述古今
时刻,与钦天监所推互异。症新法至密,章下礼部。四月壬申朔日食,云路所推
食分时刻,与钦天监所推互异。自言新法至密,至期考验,皆与天下不合。云路
又尝论《大统》宫度交界,当以岁差考定,不当仍用《授时》三百年前所测之数。
又月建月关半杓所指,斗杓有岁差,而月建无改移。皆笃论也。
崇祯二年五月乙酉朔日食,礼部侍郎徐光启依西法预推,顺天府见食二分有
奇,琼州食既,大宁以北不食。《大统》、《回回》所推,顺天食分时刻,与光
启妻异。已而光启法验,余皆疏。帝切责监官。时五官正戈丰年等言:“《大统》
乃国初所定,寮即郭守敬《授时历》也,二百六十年毫未增损。自至元十八年造
历,越十八年为大德三年八月,已当食不食,六年六月又食而失推。是时守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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